中国民族学学会关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18日会长办公会审议试行)
为规范学会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学会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资助项目,包括社团主题学术活动资助(学术研究类、学术会议类和国际学术交流类)和优秀社科学术社团奖励性经费补助等。
第二条 资助经费实行支出负面清单管理。其他事宜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民族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资助项目立项书中所列的规定。学会每年根据项目立项书的要求对学术研究类项目进行阶段性成果检查。
第四条 项目应按时结项,学术活动类一般不得超过1年,学术研究类项目原则上1-2年结项,一般不得超过3年,学会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和评价。
第五条 项目变更应及时填写《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主题学术活动资助中央事项变更审批表》报学会审批。
第六条 受资助社科学术社团在开展学术研究、学术活动、发表或出版研究成果时,须明确标注受到“国家社科基金社团活动资助”。
第七条 项目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项目有关的文稿(如向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学术活动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手册等),以及以项目名义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图书应提交学会审核把关。
第八条 及时报送有关研究和活动信息。
第九条 社团资助经费应当用于申报方案所列主题学术活动或社团建设。主题学术活动完成并通过验收后2年内,结余经费可用于社团建设支出。优秀社科学术社团奖补经费既可用于学术活动支出,也可用于社团建设支出。
社团资助经费使用要依法规范、科学合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支出范围实行支出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
(一)租赁办公场所或基础设施建设;
(二)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社团管理人员的劳务费,专家评审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三)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投资等与受资助主题学术活动或社团建设无关的支出;
(四)国家财政财务规定不能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学术研究类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及全国社会科学管理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中国民族学学会关于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不得违规使用相关资金。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资助期内,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因验收不合格或被终止、撤销资助资格的,结余经费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学术类项目资助期结束并通过验收1年后(通过验收后次年1月1日起)经费仍有剩余的,学会统筹用于本学会社团建设。
第十二条 在学会内部公开经费预算、经费开支和结余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学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族学学会
2022年10月18日